牛丫头消防课堂 25-05-26
远方 25-05-28
对于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厨房可以不做防火分隔。《饮食建筑设计标准》[3]第4.3.10条“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,墙上的门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、窗”,其条文解释“本条依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第6.2.3条第5款要求,……,可以在整个厨房设置防火隔墙,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有明火的热加工间范围内设置防火隔墙。对于采用电加热的无名火的敞开式、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”。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[4]对于商场内设置食品加工区也规定:“8.3.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,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隔墙、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。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,应采用电加热器具,严禁使用可燃气体、液体燃料”。这就是说,采用隔断矮墙或透明玻璃窗等方式实施“明厨亮灶”时,要遵守“采用电加热灶具”这一特别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