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峥嵘:在《火灾分类》GB/T 4968—2008发布以前,F类火灾往往视为B类火灾。但实际应用中发现,部分适用B类火灾的灭火器并不能有效扑救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(如动植物油脂)火灾。为利于火灾扑救,有必要将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(如动植物油脂)火灾独立分类(F类)。
F类火灾概念始于《火灾分类》GB/T 4968—2008,而现行设计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 50140—2005实施于2005年,因此该设计标准并未包括F类火灾,从而导致灭火器配置争议。
实际上,《手提式灭火器》GB 4351—2023、《推车式灭火器》GB 8109—2023也是2025年实施,适用F类火灾的灭火器在近几个月才推出。
本文分解F类火灾与B类火灾特征,解答常见疑问,比如:
(1)烹饪器具内的油脂火灾为什么要独立分类(F类)?
(3)干粉灭火器、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为什么不能扑救F类火灾?
B类火灾是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。比如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原油、甲醇、乙醇、沥青、石蜡等燃烧的火灾。
在火灾初期阶段,B类火灾多表现为单纯的表面火灾,且内部温度较低,扑灭火灾后不容易复燃。因此,适用B类火灾的灭火剂类型较多,几乎所有类型的灭火器均可以扑救B类火灾。
(二)F类火灾的主要特征,为什么不能归类于B类火灾?
F类火灾是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(如动植物油脂)火灾。比如厨房油锅起火、油炸设备过热引发的火灾等。
在《火灾分类》GB/T 4968—2008发布以前,F类火灾往往视为B类火灾。但实际应用中发现,部分适用B类火灾的灭火器并不能有效扑救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(如动植物油脂)火灾。总结原因如下: ①器具内的烹饪物(如动植物油脂)多为固液混合状态,并非单纯的可燃液体火灾; ②盛放器具(油锅、油炸设备等)持续高温,动植物油脂往往处于沸腾状态,火灾扑灭后容易复燃。不恰当的灭火剂更容易产生沸溢。
火灾分类的目的是利于火灾扑救,因此有必要将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(如动植物油脂)火灾独立分类,确定为F类火灾。
由上可知,F类火灾明显不同于单纯的B类火灾,灭火措施(灭火剂)需具备降温、防沸溢等功能。《手提式灭火器》GB 4351—2023第7.6.1.2.4条规定,F类火灾的灭火过程中,应无燃烧物溅出,灭火剂的加入不应使火势变大;火完全熄灭,并且喷射结束后20min内,不应出现蔬菜油的复燃与溢出。注:出现高度超过2m的火焰,并且持续时间超过2s,表明火势变大,可通过录像证明。
以水雾(雾化)形式喷放的水基型灭火器,具备良好的灭火和降温效果,对烹饪物(如动植物油脂)的冲击较小,是扑救F类火灾的最佳选择。目前也只有这类水基型灭火器可以扑救F类火灾。
干粉灭火器可以短暂扑灭油脂火焰,但不能有效降低盛放器具(油锅、油炸设备等)和烹饪物温度,灭火后容易产生复燃;而且,高速喷放的干粉可能造成油脂外溢,甚至带动油火上升。因此干粉灭火器不适用于F类火灾。
如前所述,以水雾(雾化)形式喷放的水基型灭火器,具备良好的灭火和降温效果,对烹饪物(如动植物油脂)的冲击较小,是扑救F类火灾的最佳选择。
需要注意的是,并非所有的水基型灭火器均适用F类火灾,对于以较大粒径水滴(水流)形式喷放的水基型灭火器,可能造成高温油的喷溅和沸溢,不适应于F类火灾。
二氧化碳灭火剂喷放时具备良好的冷却效果,但高速喷放的灭火剂也可能造成油脂外溢。尤其是,二氧化碳容易造成人员窒息,可能引发安全问题。公共建筑的厨房属于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,多采用相对封闭的有限空间,因此不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。
洁净气体灭火剂的灭火效果较好,但冷却效应有限,无法有效降低盛放器具(油锅、油炸设备等)和烹饪物温度,灭火后容易产生复燃。因此不宜采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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